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表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50万吨植物制油项目
建设地点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占地(建筑、营业)面积(㎡)
44244.85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宋增强
联系人
高大伟
联系电话
******
项目投资(万元)
16000
环保投资
(万元)
253.5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2026年7月
告知承诺制审批依据
该项目属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适用范围中的除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现状和规划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列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为44244.85m2,主要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玉米油18.5万吨,副产品玉米粕29.5万吨、油脚3.1万吨。
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松原嘉吉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2.预处理工序废气,胚芽粕降温、干燥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浸出车间废气经石蜡油吸收,冷凝回收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预榨废气、包装注塑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脱色、脱臭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排放的废气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经集气系统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由不低于8m且高出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排气筒排放,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厂界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恶臭气体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产生噪声的设备要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分类收集和堆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废活性炭等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库房,分别外售综合利用。设备维修和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由维修单位转运和处理,不在厂区内贮存。
5.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避免各种因素造成的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做好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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